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26财保758号
申请人:满昌方,男,1955年2月1日生,汉族,住平邑县。
被申请人:临沂市誉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临沂市蒙山旅游度假区柘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71025118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满昌方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临沂市誉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依法予以冻结,保全价值105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誉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5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