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誉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临沂市誉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326执274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临沂市誉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临沂市誉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963085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通过直接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时报告其名下财产情况。
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股权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且已冻结、扣划。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实,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2021年1月27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截至2021年1月31日,共计执行款项10089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31日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伟
审判员 刘 东
审判员 孙伟先
二〇二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贵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