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誉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临沂市誉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326民初171号

原告:***,男,1960年3月2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凯,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博文,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誉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临沂市蒙山旅游度假区柘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71025118P。

法定代表人:高加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超,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1977年7月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朱俊娜,女,1976年2月2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原告***与被告临沂市誉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誉丰建安公司)、***、朱俊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凯、杨博文,被告誉丰建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葛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俊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誉丰建安公司、***、朱俊娜偿还***租赁费769231.66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与誉丰建安公司的共同承建工程项目,因工程需要租赁***建筑设备。2014年5月4日,经双方对账,誉丰建安公司、***、朱俊娜共拖欠***多笔建筑设备租赁费共计1629511元,并出具欠条,后偿还860279.34元,剩余769231.66元未有支付。为维护***的合法权益,诉至本院。

誉丰建安公司辩称,我公司认可***起诉的数额。***与朱俊娜是夫妻关系,***挂靠在我公司,但管理费未有向我公司支付,***在临沂市兰山区××区从事建筑活动,干了1050多万元的工程,***在我公司尚有2040000元的工程应收款,如我公司承担责任,我公司应用这2040000元支付***租赁费。

***、朱俊娜未作答辩。

***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2014年5月4日的欠条及租赁凭证各1份,证实誉丰建安公司、***、朱俊娜拖欠***租赁费的事实。誉丰建安公司质证认为,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能够证实誉丰建安公司、***、朱俊娜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并拖欠租赁费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证据2.2020年9月21日赵宝涛(手机号:157××××2555)与***(手机号:137××××1872)的通话录音及书面材料各1份,证实***自愿履行还款义务。誉丰建安公司质证认为,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该份录音***未到庭,无法核实其真实性且赵宝涛不是本案当事人,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誉丰建安公司、***、朱俊娜自2011年至2014年在承建朱保小学、蒙阴工地、王府工地、探沂岩坡工地、葛疃工地等多个工程中向***租赁建筑周材(指钢管等建筑所需材料)。后誉丰建安公司、***、朱俊娜于2014年5月4日向***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条,今欠***租赁费1629511元,人民币壹佰陆拾贰万玖仟伍佰壹拾壹元整。欠款人:临沂市誉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加盖公章)、***、朱俊娜(签名并按捺手印),2014年5月4号”。后于2018年5月支付租赁费860279.34元,尚欠租赁费769231.66元未有归还,双方酿成纠纷。

本院认为,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案中誉丰建安公司、***、朱俊娜三方共同向***出具租赁费的欠条,三方作为债务人应共同向***承担民事责任。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庭审时主张按照年利率12%计算,由于其未有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加以证实,本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本院调整为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临沂市誉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朱俊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租赁费769231.66元及利息(以769231.66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6日起至被告临沂市誉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朱俊娜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92元,减半收取计5746元,由被告临沂市誉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朱俊娜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爱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公维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