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誉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市誉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326执异16号

案外人:***,男,1977年7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青、王清斌,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保全申请人:满昌方,男,1955年2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

被保全人:临沂市誉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邑县柏林镇柘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71025118P。

法定代表人:葛超,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保全申请人满昌方与被保全人临沂市誉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自愿撤回异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瑞国

审判员  薛 波

审判员  刘彦明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梁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