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鼎盛建筑有限公司

***、***等与**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521民初2218号
原告:***,男,197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原告:***,男,198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原告:林春阳,男,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
原告:潘丛,男,198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原告:徐少平,男,199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原告:袁志勇,男,197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
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洪波,江西鑫淼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江西省新余市,现在江西省豫章监狱服刑。
被告:江西鼎盛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6054405070K,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浦塘路**。
法定代表人:尚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燕,江西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斯蔓,江西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细传,男,1970年9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现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
原告***、***、林春阳、潘丛、徐少平、袁志勇与被告**、江西鼎盛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2020年11月23日,被告江西鼎盛建筑有限公司申请追加林细传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经审查后准许。原告***、***、林春阳、潘丛、徐少平、袁志勇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林春阳、潘丛、徐少平、袁志勇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系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春阳、潘丛、徐少平、袁志勇撤诉。
案件受理费1624元,减半收取计812元,本院予以免交(原告***、***、林春阳、潘丛、徐少平、袁志勇预交812元,本院决定退回)。
审判员  俞爱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刘懿
书记员简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