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521民初2222号
原告:***,男,195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分宜县。
原告:***,男,196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分宜县。
原告:林秋生,男,196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分宜县。
原告:黄仁生,男,195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分宜县。
原告:林晚牙,男,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分宜县。
原告:林安安,男,198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分宜县。
原告:林雷根,男,195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分宜县。
原告:林麦西,男,195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分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洪波,江西鑫淼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现于江西豫章监狱服刑。
被告:江西鼎盛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6054405070K,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浦塘路**。
法定代表人:尚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燕,江西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斯蔓,江西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细传,男,1970年9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现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
原告***、***、林秋生、黄仁生、林晚牙、林安安、林雷根、林麦西与被告**、江西鼎盛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2020年11月23日,被告江西鼎盛建筑有限公司申请追加林细传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经审查后准许。原告***、***、林秋生、黄仁生、林晚牙、林安安、林雷根、林麦西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林秋生、黄仁生、林晚牙、林安安、林雷根、林麦西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系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秋生、黄仁生、林晚牙、林安安、林雷根、林麦西撤诉。
案件受理费3620元,减半收取计1810元,本院予以免交(原告***、***、林秋生、黄仁生、林晚牙、林安安、林雷根、林麦西预交1810元,本院决定退回)。
审判员 张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李彬
书记员伍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