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浙0604执4467号之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0604民初13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金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丰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申请标的405682元、一般利息以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浙江丰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浙江丰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丰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受偿26896.67元,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街道××路××号××楼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因另设抵押暂缓处置。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浙DW××××、浙D8××××汽车二辆,上述车辆查封期限二年,因未能控制暂难处置。本院于2021年2月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案外人绍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迪荡新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工程保证金,因未达到提取要求,暂难提取。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丰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浙江丰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炎定采取了限制消费、限制出境报备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金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百成
审判员 孔 敏
审判员 黄 丹
书记员 余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