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琼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射阳县盘湾镇裕民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24民初620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琼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海通镇解放东路**。
法定代表人:刘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射阳县盘湾镇裕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盘湾镇裕民村**
法定代表人:吴志龙,该村委会主任。
被申请人:***,男,195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江苏琼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射阳县盘湾镇裕民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苏0924民初6201号民事裁定,对射阳县盘湾镇裕民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46万元或其他等额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其中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江苏琼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琼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射阳县盘湾镇裕民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46万元或其他等额价值财产的冻结或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耀忠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