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82执66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2年6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被执行人:江苏琼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4050267395H,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
法定代表人:刘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8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被执行人:***,男,1957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琼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8)苏0982民初51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江苏琼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所有的价值人民币63655.49元及诉讼费1391元、执行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价值相当的财产(含银行存款、债券往来款、车辆、房地产、财产性投资及收益等财产)。
二、查封、冻结、扣押、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江苏琼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63655.49元、执行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价值相当的财产(含银行存款、债券往来款、车辆、房地产、财产性投资及收益等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徐 辉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严梓慧
书 记 员 宗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