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鑫岗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胶州市金晟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青岛泰钦钢结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281执恢370号
申请执行人:胶州市金晟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莱镇北王珠驻地,组织机构代码:08140623-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泰钦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西镇大行三村,组织机构代码:67909805-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岗,男,汉族,1976年1月16日生,住胶州市。
被执行人:青岛鑫岗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西镇胜利庄村,组织机构代码:06905509-3。
法定代表人徐岗,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潘敬泰,男,197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胶州市。
申请执行人胶州市金晟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泰钦钢结构有限公司、**、青岛鑫岗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