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2民初5153号
原告:禹贵兵,男,1974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重庆平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兰桂大道6号香芷汀兰7幢2单元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6569623XT。
法定代表人:包灵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禹贵兵与被告重庆平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禹贵兵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禹贵兵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禹贵兵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620元,减半收取2810元,由原告禹贵兵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