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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平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平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2民初5153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重庆平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兰桂大道6号香芷汀兰7幢2单元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6569623XT。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平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620元,减半收取28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