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科航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莱州通商机械有限公司与青岛科航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12民初557号
原告:莱州通商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青岛科航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莱州通商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科航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科航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77元,减半收取88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鹏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