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3民初19093号
原告: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某,董事长。
被告:某学院。
法定代表人:杜某。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学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2日立案。原告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