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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与某学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3民初19093号 原告: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某,董事长。 被告:某学院。 法定代表人:杜某。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学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2日立案。原告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