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5破申115号
申请人:重庆松某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四路146号附4-9-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839408852。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该公司员工)女,1966年3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被申请人:重庆丰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万东镇松林路19号附1号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595155350P。
法定代表人:***。
2023年2月2日,重庆松龙电梯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申请对重庆丰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重庆松龙电梯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请求撤回破产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松龙电梯有限公司在本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松龙电梯有限公司撤回对重庆丰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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