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实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实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涪法行初字第00026号
原告重庆实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640741-3,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珍溪镇新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李龙,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杨,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机构代码69926475-6,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46号。
法定代表人蒋丰陵,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朝会,女,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科公务员。
委托代理人王显贵,男,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科公务员。
第三人罗永胜,男,1961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代理人张宏林,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实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依法通知第三人罗永胜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实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龙及其委托代理人罗杨,被告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吴朝会、王显贵,第三人罗永胜的委托代理人张宏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告裁判前,原告重庆实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实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实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姣
人民陪审员  陈学江
人民陪审员  杨忠民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 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