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桂0122执保20号
浙江天地钢结构有限公司、广西***建筑工程公司、徐州阳光钢结构厂:
关于申请人浙江天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建筑工程公司、徐州阳光钢结构厂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9)桂0122民初197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月9日已解除本院(2019)桂0122执保316号对徐州阳光钢结构厂在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16)浙0803执1455号案件执行款18.2万元的冻结;已解除对广西***建筑工程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武鸣支行45×××99账户存款27.3万元的冻结。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19)桂0122民初197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解除保全。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