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22民初3508号
原告:***,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壮族,现住南宁市武鸣区。
原告:***,男,1976年1月5日出生,壮族,现住南宁市武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军,南宁市兴宁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灵山县。
被告:广西安德华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南宁市武鸣区城教师新村13栋02号铺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2198554331B。
法定代表人:苏日先。
被告:南宁市武鸣区灵马镇第二初级中学。住所:南宁市武鸣区灵马镇武平路1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01107276571852。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西安德华建筑工程公司、南宁市武鸣区灵马镇第二初级中学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1元,减半收取71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石金前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孙 克
书 记 员 曾惠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