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水县万宝来商贸有限公司

合水县万宝来商贸有限公司与合水县觕犇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甘1024执354号
申请执行人:合水县万宝来商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合水县觕犇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
合水县万宝来商贸有限公司与合水县觕犇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8月10日以(2018)甘1024民初16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合水县觕犇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支付合水县万宝来商贸有限公司货款44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5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合水县觕犇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未能履行,合水县万宝来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合水县万宝来商贸有限公司与合水县觕犇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合水县觕犇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无银行存款、无房地产登记、无车辆信息。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高消费,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合水县万宝来商贸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