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德勤泰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兰州德勤泰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甘肃泓杰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甘0102民初6119号
原告:兰州德勤泰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詹家拐子**。
法定代表人董有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红,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兰州电脑城****
法定代表人:苏国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兰州德勤泰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电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兰州德勤泰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共计70000元;2、判令被告自2019年11月29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借款本金全部还清时止的利息。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23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019年1月23日至2019年11月28日,原告于当日将款项支付至被告。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款项,但是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甚至避而不见,遂酿成纠纷,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电子有限公司由于资金紧张,于2019年1月23日向原告兰州德勤泰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载明“2019年1月23日因生意需要,****电子有限公司向兰州德勤泰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50000元整,还款期限为2019年11月28日前还清本息合计70000元整”。同日,原告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分两次向被告转账人民币50000元。
另,2020年7月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行为,均系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均合法有效。被告理应按照借条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9年1月23日分两次向被告****电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转款共计人民币50000元,因此,原告向被告出借款项的本金为人民币5000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20000元的诉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因此,本案中原告要求按20000元支付借款期内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按2020年7月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四倍的贷款利率为15.4%,故本案的利息应以50000元本金按照年利率15.4%计算利息即6609元(自2019年1月23日至2019年11月28日,共计309天)。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兰州德勤泰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借期内利息6609.17元(自2019年1月23日至2019年11月28日,共计309天),共计56609.17元。自2019年11月29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2020年7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计算);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被告****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兰州德勤泰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任小梅
审判员赵丹
审判员张莉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金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