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928民初403号
原告:阿瓦提县**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团结西路12号财政局二楼207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斯古丽·牙生,女,1974年9月16日出生,维吾尔族,该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
被告:阿瓦提县正博网络会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建设中路6号永鑫商贸城二楼二段。
主要负责人城:陈金城。
原告阿瓦提县**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阿瓦提县正博网络会所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6日立案。原告阿瓦提县**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瓦提县**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瓦提县**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计62元,由原告阿瓦提县**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锦乐
二 〇 二 一 年 三 月 二 十 三 日
书 记 员 陈灯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