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928民初417号
原告:阿瓦提县**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团结西路12号财政局二楼207室。
法定代表人:余腾花。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斯古丽·牙生,女,1974年9月16日出生,维吾尔族,系原告阿瓦提县**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
被告:阿瓦提县朝阳幼儿园,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阿瓦提镇拥军街。
法定代表人:刘银霞。
原告阿瓦提县**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阿瓦提县朝阳幼儿园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阿瓦提县**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瓦提县**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阿瓦提县**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志丹
二 〇 二 一 年 三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阿依布拉克阿布都艾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