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928民初1104号
原告:阿瓦提县**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团结西路12号财政局二楼207室。
法定代表人:余腾花,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斯古丽·牙生,女,1974年9月16日出生,维吾尔族,该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
被告:阿瓦提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团结西路7号。
法定代表人:阿不都如苏力·卡迪尔,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里木江·艾尔肯,男,1986年3月25日出生,维吾尔族,系该单位干部,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
原告阿瓦提县**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阿瓦提县农业农村局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阿瓦提县**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瓦提县**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瓦提县**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8元,由原告阿瓦提县**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锦乐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十 六 日
书 记 员 龚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