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吉06行终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山市城市客运管理处,住所:吉林省白山市长白山大街1999号。
法定代表人:兰绍刚,系处长。
参加诉讼行政机关负责人:王军,副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蕾,吉林宙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洁琼,吉林宙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山市众***传媒有限公司,住所:白山市浑江区长白山大街雨润黄金海岸1号楼103室。
法定代表人:张玉福,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盛,吉林乾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景源,男,1969年11月1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浑江区。
原审第三人:长春市智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南湖大路40号308室。
法定代表人:刘志国,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海,男,1977年12月28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白山市浑江区。
上诉人白山市城市客运管理处因与被上诉人白山市众***传媒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长春市智源科技有限公司行政许可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9)吉0602行初7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白山市城市客运管理处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原审原告白山市众***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原审起诉。
本院认为,白山市城市客运管理处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白山市众***传媒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原审起诉,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白山市城市客运管理处撤回上诉;
二、准许原审原告白山市众***传媒有限公司撤回原审起诉;
三、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9)吉0602行初77号行政判决视为撤销。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白山市城市客运管理处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白山市众***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立新
审 判 员 赵希海
审 判 员 历彦飞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于 琦
书 记 员 孙晓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