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智源科技有限公司

白山市众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白山市城市客运管理处及长春市智源科技有限公司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吉06行终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山市城市客运管理处,住所:吉林省白山市长白山大街1999号。

法定代表人:兰绍刚,系处长。

参加诉讼行政机关负责人:王军,副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蕾,吉林宙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洁琼,吉林宙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山市众***传媒有限公司,住所:白山市浑江区长白山大街雨润黄金海岸1号楼103室。

法定代表人:张玉福,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盛,吉林乾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景源,男,1969年11月1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浑江区。

原审第三人:长春市智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南湖大路40号308室。

法定代表人:刘志国,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海,男,1977年12月28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白山市浑江区。

上诉人白山市城市客运管理处因与被上诉人白山市众***传媒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长春市智源科技有限公司行政许可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9)吉0602行初7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白山市城市客运管理处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原审原告白山市众***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原审起诉。

本院认为,白山市城市客运管理处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白山市众***传媒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原审起诉,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白山市城市客运管理处撤回上诉;

二、准许原审原告白山市众***传媒有限公司撤回原审起诉;

三、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9)吉0602行初77号行政判决视为撤销。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白山市城市客运管理处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白山市众***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立新

审 判 员 赵希海

审 判 员 历彦飞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于 琦

书 记 员 孙晓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