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94民初1739号
原告:***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融大厦商业综合体二期8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长春市智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南湖大路40号30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与被告长春市智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于2023年4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春市智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春市智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高强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