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临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临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5民终36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临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虎女儿),住临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临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城县东镇京珠高速引道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北临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2018)冀0522民初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对河北临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历史沿革;***到被上诉人处工作的情况;***工作期间的用工性质及当时的用工规定;***曾向被上诉人递交了辞退书,该辞退书提交后双方之间的关系是如何履行的。上述情况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及处理有重大影响,但原审判决没有认定和表述,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审理的理由,应认真予以考虑,并根据查明的事实予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2018)冀0522民初23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信深谦
审判员郝诚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