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临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等与河北临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522民初62号之一
原告:***,女,195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邢台市临城县人,现住本村。系**虎妻子。
原告:***,女,198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临城县人,现住临城县。系**虎女儿。
原告***,男,198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临城县人,现住临城县。系**虎儿子。
上诉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临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城县东镇镇京珠高速路口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河北临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2016)冀0522民初4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的起诉,***提出上诉,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18年1月2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民再2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5民终3177号民事裁定及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2016)冀0522民初469号民事裁定;二、指令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后,作出(2018)冀0522民初233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出上诉,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环美于2019年1月25日提交了***死亡注销证明,证实***于2019年1月3日死亡,本院依法裁定中止诉讼。2019年9月16日,原告***的继承人*小连、***、***申请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