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27民初876号
原告:新疆瑞德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疆九华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瑞德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九华天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后。原告新疆瑞德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瑞德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牛 文 武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