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新0104财保313号
申请人:新疆瑞德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北路225号宏运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新疆瑞德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环球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北京南路76号。
法定代表人:***,新疆环球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新疆瑞德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环球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因电力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人新疆瑞德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疆环球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价值120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人**的房屋作财产保全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新疆瑞德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疆环球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价值1200000元的财产。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孟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