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精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塔城市永和商砼有限公司、塔城精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4201民初2754号
原告:塔城市永和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163团。    
法定代表人:刘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宥宥,系该公司销售。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新疆文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塔城精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文化南路。    
法定代表人:宋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塔城市永和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塔城精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塔城市永和商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塔城市永和商砼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不存在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的问题,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塔城市永和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0.36元,减半收取计415.18元,保全费432.14元,邮寄费240元,合计1087.32元,由原告塔城市永和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文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热依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