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2601财保18号
申请人:凯里市嘉鸿建筑物资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凯旋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620MA6EDD1Y1P。
经营者:***,男,1965年5月1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凯里市凯旋厂内。
被申请人:贵州荣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凯开大道73号农机五金机电大市场19幢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073872264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凯里市嘉鸿建筑物资租赁站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荣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款项人民币90000元(银行卡号:2407××××1156,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凯里体育馆支行)进行冻结,申请人凯里市嘉鸿建筑物资租赁站以担保人***名下东风日产牌汽车(贵HZ××××)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荣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款项人民币90000元(银行卡号:2407××××1156,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凯里体育馆支行),期限为一年。
查封担保人***名下东风日产牌汽车(贵HZ××××),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