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123执6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昌万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工业园区红山大道与105国道交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3079035950R。
法定代表人:杨森,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贵州荣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州凯里市凯开大道73号农机五金机电大市场19幢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073872264D。
法定代表人:杨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南昌万友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荣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22)赣0123民初150号民事调解书】,贵州荣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履行付款义务但未履行,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执行中于2022年5月20日以本案执行标的冻结了被执行人贵州荣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存款,扣划存款1330662元(提取执行费150707元,发放执行款1314955元),2022年5月23日查封了其名下牌号为贵HS××**、贵H8××**的汽车。2022年6月27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22年6月28日申请执行人南昌万友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本案执行对被执行人名下基本账户的冻结及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案执行中对被执行人贵州荣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基本账户(中国银行账号为1320********的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邓继安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万力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