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荣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南昌万友混凝土有限公司、贵州荣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123执63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南昌万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工业园区红山大道与105国道交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3079035950R。
法定代表人:杨森,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贵州荣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州凯里市凯开大道73号农机五金机电大市场19幢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073872264D。
法定代表人:杨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南昌万友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荣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22)赣0123民初150号民事调解书】,贵州荣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履行付款义务但未履行,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执行中于2022年5月20日以本案执行标的冻结了被执行人贵州荣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存款,扣划存款1330662元(提取执行费150707元,发放执行款1314955元),2022年5月23日查封了其名下牌号为贵HS××**、贵H8××**的汽车。2022年6月27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22年6月28日申请执行人南昌万友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赣0123执6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案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按照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调解书,申请恢复执行适用申请执行时效规定。本案保全及执行中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审判长  邓继安
审判员  陈立龙
审判员  熊三恩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万力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