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荣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南昌万友混凝土有限公司、贵州荣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123执631号
申请执行人:南昌万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工业园区红山大道与105国道交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3079035950R。
法定代表人:杨森,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贵州荣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州凯里市凯开大道73号农机五金机电大市场19幢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073872264D。
法定代表人:杨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南昌万友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荣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生效的本院(2022)赣0123民初150号民事调解书,贵州荣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履行付款义务但未履行。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荣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计人民币287.422712万元及利息、执行费等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提取、扣留被执行人贵州荣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执行标的相应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邓继安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