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23民初150号之一
原告:南昌万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工业园区红山大道与105国道交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3079035950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荣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州凯里市凯开大道73号农机五金机电大市场19幢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073872264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军,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万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荣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作出(2022)赣0123民初150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告贵州荣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3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诉讼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的解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贵州荣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39万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 腾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