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国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临沂天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市国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02民初10238号之一
申请人:临沂天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顺达路与紫昇街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45694596H。
法定代表人:高建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金丽,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临沂市国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坛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517529324。
法定代表人:沙笑敏,经理
被申请人:路秉玺,男,1971年2月1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申请人临沂天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市国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路秉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临沂天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国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路秉玺价值25万元的财产一宗,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国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路秉玺价值25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临沂天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俊玲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刘沙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