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02民初1023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天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顺达路与紫昇街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45694596H。
法定代表人:高建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金丽,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临沂市国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517529324。
法定代表人:沙笑敏,经理
被申请人:路秉玺,男,1971年2月1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天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元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市国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公司)、路秉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元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保全金额25万元,本院于次日作出(2019)鲁1302民初1023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国泰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金雀山路支行账号为22×××35内存款(应冻结25万元,实际冻结48064.32)、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解放路支行账户为37×××74内存款(应冻结201935.68元,实际冻结27511.36元)。2019年11月26日,天元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提供本院2019年9月29日作出的(2019)鲁1302民初10238号民事调解书,主张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临沂市国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金雀山路支行账号为22×××35内存款、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解放路支行账户为37×××74内存款共计2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俊玲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沙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