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25民初1107号
原告:紫云自治县产业园区经营投资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猫营镇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5587290309M。
法定代表人:罗飞跃,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移,男,1985年9月22日生,仡佬族,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诊族自治县。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安顺市第三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塔东路(凤凰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22156711271。
法定代表人:肖春元,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兴,男,1958年12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系公民员工。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罗仁伟,男,1974年9月1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现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森林公园侧)。
被告:李敏,女,1982年4月6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被告:杜泽云,男,1982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被告:***,男,1968年7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被告:紫云自治县交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紫云自治县新客运站三楼,统一社会代码:91520425073868070E。
法定代表人:任龙,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妮,系贵州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琴,系贵州庆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第三人:向幸,男,1958年5月1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胜,系贵州梦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紫云自治县产业园区经营投资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罗仁伟、李敏、安顺市第三建筑工程总公司、杜泽云、***、紫云自治县交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向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紫云自治县产业园区经营投资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紫云自治县产业园区经营投资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紫云自治县产业园区经营投资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24元计,由紫云自治县产业园区经营投资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韦礼祥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彭利权
书 记 员 任国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