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紫云自治县交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安顺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74民初3187号
原告: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XXX号二层西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紫云自治县交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顺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国有资产投资营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紫云自治县交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安顺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国有资产投资营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徐 玮
审 判 员 **转
审 判 员 周 欣
法官助理 石洋洋
书 记 员 石洋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