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604民初616号
申请人:丹东市东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楼房镇***六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维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港市威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新城区桃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丹东市东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港市威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丹东市东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东港市威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421528元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或者查封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丹东市东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丹东市东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港市威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421528元银行存款或者查封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628元,由申请人丹东市东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金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