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604民初616号之一
原告:丹东市东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楼房镇***六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港市威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东港市新城区桃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盛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东市振安区城乡建设经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水源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丹东市东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东港市威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丹东市振安区城乡建设经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东市东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23元,减半收取3811.5元,由原告丹东市东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金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