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东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丹东市东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丹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丹东合力砖瓦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604执异36号 申请人:丹东市东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楼房镇***六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维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丹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锦山大街86号。 法定代表人:宁作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合规部员工,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县。 被执行人:丹东合力砖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楼房镇东城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丹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东合力砖瓦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丹东市东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变更为(2015)振安执字第00352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丹东市东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称: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5)振安民三初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振安执字第00352号。申请执行人在2021年12月31日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将(2015)振安民三初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丹东合力砖瓦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全部债权转让给申请人,申请人支付转让款2550000元。申请人现为被执行人丹东合力砖瓦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故申请变更为(2015)振安执字第00352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丹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答辩称:同意申请人的变更申请。 被执行人丹东合力砖瓦有限责任公司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丹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5)振安民三初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振安执字第00352号。 2021年12月31日,申请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将(2015)振安民三初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丹东合力砖瓦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全部债权转让给申请人,申请人当日支付转让价款2550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26日在《辽宁日报》刊登债权转让公告,并向法院出具了债权转让确认书。申请人以取得被执行人丹东合力砖瓦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为由,申请变更为(2015)振安执字第00352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将其在(2015)振安执字第00352号执行案件中(2015)振安民三初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申请人支付转让价款后合法取得该债权,成为(2015)振安民三初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书的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人通过公告形式履行了债权转让告知义务,并出具了债权转让确认书。现申请人作为权利承受人申请变更为该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申请人丹东市东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2015)振安执字第00352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