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604民初372号
申请人:丹东市东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楼房镇***六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维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3月25日出生,职业不详,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申请人丹东市东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丹东市东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丹东市元宝区金水街1-32号1**1102室房屋一处。申请人丹东市东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丹东市东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丹东市元宝区金水街1-32号1**1102室房屋一处,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460元,由申请人丹东市东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金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