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604民初372号之一
申请人:丹东市东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楼房镇***六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维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3月25日出生,职业不详,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申请人丹东市东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作出(2023)辽0604民初372号民事裁定,执行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原告丹东市东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丹东市东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丹东市元宝区金水街1-32号1**1102室房屋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460元,由申请人丹东市东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金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