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东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丹东市东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东海洋船舶配套工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604执280号
申请执行人:丹东市东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辽宁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丹东海洋船舶配套工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临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丹东市东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东海洋船舶配套工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辽0604民初13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丹东海洋船舶配套工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丹东海洋船舶配套工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丹东市江海办事处一撮毛港区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为:****(****)第**********号,土地面积为75955平方米;****(****)第**********号,土地面积为31025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