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1406号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公路4255、428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博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博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四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建华南路1号天福商务广场8-A1812。
法定代表人:何涌。
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限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祁 程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