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四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四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1406号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公路4255、428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博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博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四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建华南路1号天福商务广场8-A1812。 法定代表人:何涌。 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限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祁 程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