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孚管道防腐保温有限公司

河北华孚管道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09民初1797号
原告:河北华孚管道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南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
河北华孚管道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原告河北华孚管道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华孚管道防腐保温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2元,减半收取计27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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