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孚管道防腐保温有限公司

河北华孚管道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与河北精益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109民初3743号
原告:河北华孚管道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南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永威,石家庄市藁城兴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精益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高新区西区生力街76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河北华孚管道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与河北精益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河北华孚管道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华孚管道防腐保温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10元,减半收取计1205元,保全费107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