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孚管道防腐保温有限公司

河北华孚管道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中冀联合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1执4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华孚管道防腐保温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南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中冀联合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古城西路田庄桥头260米路南200米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第025号裁决书,在执行河北华孚管道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与中冀联合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中冀联合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冀融(行唐)清洁能源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二、冻结期限为三年。冻结期间,不得办理被冻结的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不得私自转让该股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