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109民初4218号之二
原告:河北华孚管道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永威,石家庄市藁城兴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
法定代表人:*陆军,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河北华孚管道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河北华孚管道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华孚管道防腐保温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7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073元,由原告河北华孚管道防腐保温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